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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卢丹与甯义金、罗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卢丹,女,生于1978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甯义金,男,生于1967年2月5日,住剑阁县姚家乡。被执行人罗华林,男,生于1967年5月6日,住剑阁县普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卢丹申请执行甯义金、罗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甯义金、罗华林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甯义金在中国工商银行普安支行的存款17000.00元予以扣划至剑阁县财政局。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志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