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邓建康与仁寿佳利特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康,男,生于1969年8月13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光林,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仁寿佳利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刚,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3)眉民终字第87号邓建康与仁寿佳利特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仁寿佳利特建材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了余款633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