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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南充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洪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洪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洪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许洪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洪川银行存款25000.00元至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