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士海与被告侯玉梅、第三人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海,侯玉梅,李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孙士海。被告侯玉梅。第三人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海诉被告侯玉梅、第三人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士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