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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士海与被告侯玉梅、第三人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海,侯玉梅,李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孙士海。被告侯玉梅。第三人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海诉被告侯玉梅、第三人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士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