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记与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记,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陈记,男。被告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吉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记与被告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记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记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陈记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光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