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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作林、王作森等与杨会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林,王作森,杨会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王作林,男,1968年2月23日生,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作森,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杨会松,女,194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与被告杨会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正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