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作林、王作森等与杨会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林,王作森,杨会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王作林,男,1968年2月23日生,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作森,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杨会松,女,194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与被告杨会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作林、原告王作森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正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