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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罗满珍诉黄剑玲、吴红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珍,黄剑玲,吴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59号原告罗满珍,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剑玲,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告吴红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满珍与被告黄剑玲、吴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满珍因二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剑玲、吴红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二被告去向不明而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罗满珍负担。审判员  许锡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