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罗满珍诉黄剑玲、吴红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珍,黄剑玲,吴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59号原告罗满珍,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剑玲,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告吴红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满珍与被告黄剑玲、吴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满珍因二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剑玲、吴红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二被告去向不明而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罗满珍负担。审判员 许锡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