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富电电子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传娥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富电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威环行初字第56号原告威海富电电子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硕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郭贤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俊,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巩志艾,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王传娥,女,197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曲明,威海环翠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富电电子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传娥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芳代理审判员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