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廿四日书 记 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