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张X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图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4日被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吉林省图们市看守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12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善玉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分别于2010年12月24日、2011年11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图们支行、交通银行延边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2820103400XXXX、授信额度为10000元的惠农信用卡和卡号分别为520169332988XXXX、458124332288XXXX的共同授信额度为24000元的万事达卡和VISA卡。后张婉琛通过ATM取现以及刷卡消费的方式分别透支10000元、22096.86元、1800元,共计33896.86元。经两行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返还透支款,逾期已超过三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张XX的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银行催收历史详细明细及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信用卡诈骗罪、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没收的物品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