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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巩民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谭成茂诉李雪平、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成茂,李雪平,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852号原告:谭成茂,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平,女,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巩义市。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崔进德。本院在原告谭成茂诉被告李雪平、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成茂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谭成茂负担。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