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邢素宝、吴守财与李维全、叶一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颍执字第00038号李维全、叶一美:你们与邢素宝、吴守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素宝、吴守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邢素宝、吴守财分别偿还借款23万元、16万元。二、向邢素宝、吴守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055元,执行费5804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办人:李向东电话:44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