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人。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