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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人。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