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宋远秀、冯琴等与左仁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971号原告宋远秀,女,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冯琴,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左某某,男,2002年9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冯琴,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左仁强,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田铃,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远秀、冯琴、左某某诉被告左仁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远秀、冯琴、左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远秀、冯琴、左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远秀、冯琴、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