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平与张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103-1号本院2013年11月27日对原告于平诉被告张腾及第三人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3)荣崖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有遗漏,应予更正为:原告诉称部分漏写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即判决书第2页上数第五行在“归原告所有“之后加上“请求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1456648.6元”。在本院认为部分,漏写对第三人答辩理由的论述,即在第5页下数第三行“本院不予支持”后、“鉴于本案系确权纠纷”之前加上“第三人之答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在判决主文部分,漏写第三人应当给付原告款项部分,即第6页上数第六行“所有权属于原告”之后加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456648.6元补偿款”。特此更正。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