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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罗彤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彤军,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高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罗彤军。被执行人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申请执行人罗彤军与被执行人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石裁字(2013)第34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座落于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筑业A座10层H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 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