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丙革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丙革,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丙革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丙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丙革利用担任漯河市召陵区青年村乡砖桥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受上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理砖桥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过程中,侵吞国家专项危房改造款1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赵建军供述;证人徐XX、张XX证言;书证:李丙革身份证明、任职证明、领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丙革在担任漯河市召陵区青年村乡砖桥村村主任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管理的国家危房改造款12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丙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鉴于李丙革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积极退赃,且有自首情节,予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丙革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助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桂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