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胡某甲,女,1960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胡某乙,男,1971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李某某,女,1942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胡某丙,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胡某丁,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申请人胡某戊,男,196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某甲与申请人胡某乙、李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林典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某甲与申请人胡某乙、李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20日经武夷山市崇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当事人李某某与胡某己夫妻共有的座落在武夷山市三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字第XX、XX、XX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武国用(2000)字第XX、武国用(2001)字第XX号、武国用(2001)字第XX号]属于胡某己的一半遗产由当事人胡某戊、胡某乙共同继承;当事人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丙、胡某丁自愿放弃继承权。二、当事人李某某将与被继承人胡某己共有的座落在武夷山市三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字第XX、XX、XX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武国用(2000)字第XX号、武国用(2001)字第XX号、武国用(2001)字第XX号]属于李某某的一半房屋自愿赠与当事人胡某戊、胡某乙所有。三、李某某对以上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胡某己于1994年11月去世。申请人胡某甲系被继承人胡某己之长女、申请人胡某乙系被继承人胡某己之次子、申请人李某某系被继承人胡某己之妻、申请人胡某丙系被继承人胡某己之次女、申请人胡某丁系被继承人胡某己之三女、申请人胡某戊系被继承人胡某己之长子,六申请人所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某甲与申请人胡某乙、李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于2013年12月20日在武夷山市崇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旭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