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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金同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金同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安庆市金同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法定代表人:吴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道。负责人:郭海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彦,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金同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金同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金同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金同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