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孙纯申请保全杜学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纯,杜学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孙纯被申请人杜学吉申请人孙纯为防止被申请人杜学吉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学吉名下所有的价值17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担保人徐州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学吉名下所有的价值1700000元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铜山区某某镇某某村房产予以查封。诉前保全费申请人孙纯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苗仁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