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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行诉终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洪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盐行诉终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洪军。上诉人洪军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洪军上诉请求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或指定受理该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变更阜宁县恒丰气动液压成套厂工商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洪军与盐城市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该变更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笫(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云秋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陈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季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