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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