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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亳刑监字第00007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彭某。原审被告人彭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涡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亳检刑抗(2013)20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指令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