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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成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玲、周兴、刘照明、湖南兴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天成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周兴;周玲;刘照明;湖南兴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雨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双江镇双江村罗代街。法定代表人谭钢帅,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翔,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成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华翼府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周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杰,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玲,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翼飞,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周兴,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翼飞,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照明,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翼飞,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湖南兴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东屯村****v>法定代表人周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翼飞,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成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玲、周兴、刘照明、湖南兴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756.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878.18元,由原告长沙众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