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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登林与雷新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林,雷新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登林委托代理人周金中,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新锋本院审理原告王登林诉被告雷新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登林负担。审判员  瞿国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