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明与于光友、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于光友,李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赵明,居民,被告于光友,居民,被告李金花。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诉被告于光友、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光友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佳苑南街3号1单元内××号房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