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杨洁茹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杨洁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王良,行长。被执行人杨洁茹,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洁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8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杨洁茹给付申请人180,164.8元、利息、罚息、复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3元及公告费260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洁茹的银行存款180,164.8元、利息、罚息、复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3元、公告费260元及执行费2,602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洁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洁茹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笑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