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姜胜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胜芳,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姜胜芳,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高庆义,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辉与被执行人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胜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坚军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