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丛山诉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丛山,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马丛山。委托代理人魏莉。委托代理人赵毅林。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原告马丛山诉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丛山委托代理人魏莉、赵毅林,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培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丛山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石膏板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新世界三好桥项目中供应石膏板等建筑材料,并同时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即沈阳市铁西区慧丰大建材经销处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货款4841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现原告起诉来院: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84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希望追加实际使用人为被告,被告廖定超从原告处购买货物,但实际使用人不是被告。追加陈伟志、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峰建设集团沈阳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关奇与被告廖定超签订《石膏板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新世界三好桥项目中供应石膏板等建筑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建筑材料。2013年9月16日,被告廖定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记载:今本人廖定超欠关奇轻钢龙骨石膏板材料款48415元,此款项用于新世界三好桥项目4#、5#住宅楼公区装饰,特此立据。因被告廖定超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促使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石膏板采购合同,销货清单,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关奇与被告廖定超签订的石膏板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廖定超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因双方对支付货款的时间没有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故原告关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定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奇货款人民币48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廖定超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