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XX与曾绍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曾绍稳,付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061-1号原告XX(曾用名周冰杰)。被告曾绍稳。被告付义洁。(系曾绍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曾绍稳、付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绍稳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曾绍稳在广水市农业银行帐号为:62×××17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冻满4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