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顺兵与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顺兵,孙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谢顺兵。被告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顺兵诉被告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顺兵与被告孙林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2450元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顺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顺兵撤回对被告孙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顺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冰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