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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顺兵与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顺兵,孙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谢顺兵。被告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顺兵诉被告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顺兵与被告孙林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2450元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顺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顺兵撤回对被告孙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顺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冰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