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03号原告袁���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光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