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03唐素珍,龙中平,龙果与杨昌发,深圳市康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珍,龙中平,龙果,杨昌发,深圳市康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07号原告唐素珍,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长乐。原告龙中平,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长乐。原告龙果,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长乐。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文,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发,住址湖南省龙山县。委托代理人章正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康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坪兴海大道丽湾商务公寓B-2213。法定代表人康绍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05861。代表人李志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代表人尤程明。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昌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在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为广东省潮安县,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5项规定,本案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昌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杨昌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