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义民七初字第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义民七初字第01904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所地义县。被告王某乙,女,住所地义县。被告王某丙,男,住所地义县。被告王某丁,男,住所地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霍再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仕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