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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义民七初字第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义民七初字第01904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所地义县。被告王某乙,女,住所地义县。被告王某丙,男,住所地义县。被告王某丁,男,住所地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霍再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仕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