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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晁永国与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承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晁永国;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承军;田贵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峄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晁永国,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传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承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丹丹,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承军,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贵才,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晁永国与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承军、田贵才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永国的委托代理人曹传杰及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丹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承军、田贵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永国诉称,2011年5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月息3分,被告田贵才为其担保,后被告只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余款3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借款500000元是事实,该借款已交公司财务为公司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职务行为,该借款并没有约定利息,其主张3分利息违法。被告吴承军、田贵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据载明:“收据,吴承军,2011年5月16日,入账日期2011年5月16日,交款人晁永国,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背面,担保人:田贵才,2011年11月8日。”于2011年8月份还款200000元,余款30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田贵才在其收据背面签字为其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借款收据及其担保人签字、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晁永国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该笔借款已交公司财务,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职务行为辩解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晁永国向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要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田贵才自愿在其收据背面签字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催告后的利息。原告起诉前向被告催告还款的期限已不明确,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催告后利息。被告吴承军、田贵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晁永国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晁永国借款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本金按300000元,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田贵才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偿付后,有权向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晁永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山东布莱特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及被告田贵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永忠审 判 员  毕研伟人民陪审员  靖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