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商初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吕庐晓与应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庐晓,应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830-1号原告吕庐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新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建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来林娟,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庐晓与被告应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6900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吕庐晓负担。审 判 长 方雪莲代理审判员 周 煜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