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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汪建明与吴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明,吴灵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95号原告汪建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灵武农场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吴灵忠,男,现年45岁,汉族,灵武农场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明与被告吴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建明与被告吴灵忠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汪建明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建明负担。审判员  季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