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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0号上诉人杜勇翔与被上诉人何绍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勇翔,何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勇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绍明。委托代理人周专甲,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勇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上午8:30时开庭,上诉人杜勇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勇翔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647条,减半收取2323.5元,由上诉人杜勇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