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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6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辉南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诗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