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6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辉南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诗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