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34年8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光柱,仁寿县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52年9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