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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先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先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范先本,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身份证号码:×××6470。委托代理人钟妍彦、莫嘉颖,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黄燕霖。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先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先本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先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笔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