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号原告林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惠来县溪西镇。身份证号:44522419860615XXXX。被告詹某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溪西镇。身份证号:4452241983022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经亲朋好友的劝解,同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亲朋好友的劝解,自愿同意与被告和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钟彬审 判 员 傅伟胜人民陪审员 杨光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源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