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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惠法隆民初字第1号原告林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惠来县溪西镇。身份证号:44522419860615XXXX。被告詹某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溪西镇。身份证号:4452241983022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经亲朋好友的劝解,同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亲朋好友的劝解,自愿同意与被告和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钟彬审 判 员  傅伟胜人民陪审员  杨光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源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