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诗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庄占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宣城银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