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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卫晨与李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晨,李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卫晨,无业。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珊珊。被告:李慧,无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E座6层。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晨与被告李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晨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晨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