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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施璟与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璟,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施璟。被告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海阳中路金荣广场25层。法定代表人曹金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璟与被告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璟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施璟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