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旭刚诉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旭刚,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崔旭刚,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保吉巷西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宪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旭刚诉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000元。现原告崔旭刚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旭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旭刚撤回起诉。诉讼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崔旭刚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