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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祚斌等与崔传友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祚斌,齐煌,崔传友,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吴祚斌,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齐煌,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崔传友,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崔伟,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吴祚斌、齐煌与被申请人崔传友、崔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吴祚斌、齐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崔传友、崔伟所有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车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曼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