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