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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桐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山东世通输送带有限公司与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通输送带有限公司,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桐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山东世通输送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敏龙,董事长。被告: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世通输送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山东世通输送带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秀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月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