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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林林与被执行人李婷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林林,李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郭林林,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李婷婷,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郭林林与李婷婷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婷婷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郭林林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2日向李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郭林林支付孩子郭文彬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2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2500元。李婷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缴纳2013年度抚养费2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主文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满良